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方起诉应有法定情形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去年8月,我前夫提出与我假离婚,办完某事之后再复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他所有。我们办理离婚不久,他竟然跟别人结婚了。我们11岁的孩子不愿和他一起生活,现在由我抚养,并在我的住所地上学。我被骗了,但现在只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让我的前夫承担抚养费用。请问:如果我就此事起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陕西省高女士
宁众律师事务所罗少忠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主张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您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要依据您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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