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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子女权案
2011-07-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全国首例适用新婚姻法的离异家庭孩子探视权案今天上午在南京下关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原告孩子的母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周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第二周的最后一个公休日,时间上午9时到下午6点。
  
  原告范某和被告王某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今年4月,范某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范某表示因工作单位离娘家较远,自己又没有住房,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但她愿意每月负担156元抚育费,并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王某则认为自己一个人在外做生意,不方便带孩子,但是如果法院判决让他抚养孩子的话,他可以不要范某的抚养费,但也不同意范某探望孩子。法院上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他们的女儿随王某生活,范某每月给付156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并且允许每两周探望女儿一次。作为全国首例判决探视权的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探视权是人们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亲权,但是由于其固有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一直没有纳入法律的范围。新婚姻法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确认,但在判决中仍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如何确定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法官们认为类似探视时间的安排要合理,不能过于频繁;探视方式可以是上门探望,也可以把孩子接出来。但必须强调的是,行使探视权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如果一方借探视骚扰对方或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将依法撤消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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