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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与继父离婚 继父无须承担继子女的抚养
2011-03-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涉及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案情

  王强和妻子婚后不久,妻子因一场意外去世。后认识独自带有5岁儿子的李某,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要离婚,李某要求王强继续抚养李某的儿子。

  分析

  本案涉及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所谓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指随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派生出来的拟制血亲关系,使继子女幼有所教,继父母老友所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只是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但这种拟制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的;并且不能消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本案中王强与李某离婚后,不愿意再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孩子应该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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