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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抚养能力影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4.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9.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0.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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