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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
2019-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

  二、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以随父亲抚养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亲和父亲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应准许。

  三、哺乳期外子女抚养问题

  从(婚姻法)第29条可以看出,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应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以及母方的特殊情况。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 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第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是只未满2周岁的子女,而此时一般是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的,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子女的抚养权还是有可能判给男方的。具体解决方式还是视相关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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