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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变更抚养权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生活大多都是美好的,可是当今社会却越来越多人离婚,离婚后很多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都想跟孩子生活中一起,想变更抚养权,但是抚养权不是你想变更就能变更的。抚养权归属的的变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种则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关系。那么就让离婚法律网小编给你详细介绍下关于怎么样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下面小编就来举例说明。

  案例详情:女方与男方于2014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双方生一子。201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女方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为婚生子取名郭某。嗣后,婚生子郭某因患病导致无力承担其生活、治疗费用,虽与男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更有利于婚 生子郭某的成长,故诉至法院。且离婚后,男方一次都没有探望过孩子。

  男方辩称,不同意将婚生子郭某变更由我直接抚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女方 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郭某应由女方直接抚养,我以离婚时应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并按 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婚生子郭某现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即使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必然会有利于孩子的病情;我目前已再婚重组家庭,妻子张某因患病支出医疗费59080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加之今年洪灾造成收入急剧减少,目前也无力直接抚养婚生子郭某。

  案例分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方与男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婚生子郭某在双方离婚后长期随女方共同生活,郭某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后,女方一直悉心照顾,男方离婚后多年未探视婚生子郭某并重新与她人组建家庭,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子郭某随女方生活更加适宜,但是女方因婚生子郭某精神发育迟滞,需对其进行教育干预,致使其抚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女方可以婚生子郭某的名义向男方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也知道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还是忧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看情况具体分析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法律法规,男女双方的条件跟子女的意愿等,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怎么样变更抚养权等问题可以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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