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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男方可以放弃探视权和抚养费么?
2017-09-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可以选择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在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方面,如果孩子还小,通常归女方抚养。双方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抚养权、抚养费金额及探视权做出规定,那么协议离婚男方放弃探视权和抚养费可以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协议离婚男方放弃探视权和抚养费可以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担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而其享有的探视权也是正当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能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取消的。也就是说协议离婚男方放弃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不行的。即便是男方没有享受探视权,其也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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