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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2017-07-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探视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法院判决将子女或父母的抚养权给了夫妻一方,另一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父母,夫妻双方虽然感情破裂,但对亲人的探望的权利是谁也不能阻止的,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阻止探视权的一方行驶探视权,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的回答。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法院主要为我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类纠纷,探视权纠纷也是其中的一种。探视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拥有父母或子女的抚养权的一方阻止拥有探视权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小编需要提醒您的是,无论是抚养权还是探视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您务必了解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避免损害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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