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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离婚孩子判给谁?
2016-10-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不仅在明星间有很多情侣奉子成婚,在我们的生活中奉子成婚这种事也是屡见不鲜。不过有些人奉子结婚, 就相亲相爱一辈子,而有些人结婚纯粹是因为有了孩子,不得不草率结婚,所以婚姻也就很容易出现裂痕。2012年9月1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主 持调解下,原告闫某和被告李某二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一、案情介绍

  去年3月 份,太康姑娘闫某在深圳打工期间和四川小伙李某相识并迅速热恋,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闫某怀有身孕后,两人于今年5月 15日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21日闫某生下一女,婚后由于家庭、思想、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开始 逐步恶化。

  9月18日,闫某和李某一起来到太康法院请求离婚,在法官的多次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最终促使两人达成离婚协议。

  二、奉子成婚离婚孩子怎么办?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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