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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年再争抚养权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时孩子被判给男方抚养,女方还能再夺回孩子吗?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抚养权争夺战”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

  法官分析认为,双方离婚之后,妈妈经济改善,情况出现变化,因此可以变更。归根到底,一切都要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争夺:离婚一年后再争抚养权

  原告张女士和被告林先生都已年过四十,他们二人结婚多年,女儿已经9岁。一年多前,夫妻二人上法庭闹离婚。

  当时,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将女儿的抚养权和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都判给了林先生,不过,剩余房贷2万元由林先生偿还,另外,林先生还应支付给女方60多万元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林先生也很快就按判决要求,向前妻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而前妻张女士拿到补偿款之后,就在禾祥西路租了一套房子作为相对固定的居所。这一租住处,离女儿就读的小学并不远。

  然而,这对夫妻离婚之后,为了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过多次纠纷,甚至导致多次报警。

  为此,近日,张女士在离婚一年多之后,再次打响了“抚养权争夺战”,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争议:谁来养女儿才是最合适

  张女士诉称,离婚之后,前夫却未尽到对孩子的义务。她到前夫家接孩子时,前夫也常常不予配合,因此,她多次不得已报警。而且,现在前夫已经与其他女人同居,致使女儿性格变得孤僻,敏感脆弱。“现在我的条件好了,孩子应当由我来抚养。”张女士还说,当初离婚时,由于她经济收入不高且无固定居所,所以才未要求抚养婚生女。但现在,她已经有稳定工作,而且为了婚生女学习,又在女儿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因此,为了婚生女能健康成长,她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她抚养。

  针对张女士要夺回女儿的诉求,林先生答辩说,事实并非像张女士说的那样,只是因为双方产生矛盾才导致报警。

  庭审期间,法官询问女儿小芳(化名)的意见,她明确表示:“我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

  判决:情况变化了抚养权要变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芳母亲的诉求,判小芳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林先生每月还要向张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

  法官分析认为,当初双方离婚时,是基于男方当时相对女方有较为稳定的职业,文化水平也相对较高,才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女方离婚后至今也已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及居所,女方在离婚后也分得一定的财产,这使女方的经济状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且,女儿很快就将进入青春期,而对于一位处于青春期的少女,母亲相对父亲来说更具引导及照顾的便利。因此,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律师说法

  四种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厦门林律师认为,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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