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正文
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2016-01-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的焦点问题,双方应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哪些情况下会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呢?一般来说,哺乳期内的子女是归女方抚养的,除外还有一些情况也由是女方取得抚养权。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确立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归母亲抚养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