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养权 子女有话儿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权问题往往衍生磨擦,政府有意透过立法推行“父母责任模式”,由昨日起就改革子女管养权法例展开四个月公众谘询,主要是取消离婚后父母“管养令”及“探视令”,改为“子女安排令”,法庭处理子女安排前,会先听取子女意见,而涉及子女重大安排,同住的父或母需要取得对方同意。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XX表示,今次改革属“文化和思维上改变”,配合时代转变,避免令子女“成为父母离婚后磨心”。
近年本港离婚率徘徊在2.8 至3.3%左右,部分离婚家庭无法就子女管养问题上达成共识,最后需由家事法庭处理。现时法庭处理相关个案,会透过“管养令”及“探视令”来解决子女的管养事务。不过,有关方法具“胜负对决”意味,或会进一步损害双方离婚关系,同时又忽略子女自身意愿。
张XX昨日表示,政府决定採纳法律改革委员会早前建议,改革子女管养权相关法例,草拟《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责任)条例草案》,当中最大改变的地方,是引入“父母责任”概念,取代“抚养权”概念。
他进一步解释,现行法律以“权利”及“权能”将亲子关系分为“管养权”及“探视权”,再透过法庭“管养令”及“探视令”,决定父母双方亲子权利,做法隐含将照顾子女视为“个人权利”。而“父母责任”概念,是将照顾子女视为“父母双方持续责任”,因此父母在离婚后,双方仍有责任参与涉及子女重大决定。
去除你赢我输心态
张XX称,採用“子女安排令”,取代现行“管养令”及“探视令”,可去除有关子女争议的那种“你赢我输”心态,而小朋友需要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但不同住的一方并非没有责任。一般来说,与子女同住的父亲或母亲,可就子女日常生活事宜作独立决定,但涉及重大决定,则要先通知另一方或获得另一方同意。
就何谓“重大决定”,条例草案提出,若涉及子女要改姓、离港逾一个月甚至永久离开香港,必须有父母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若涉及重大手术、就学、宗教、结婚、改变地址、离港不超过一个月、改变国籍等,同住一方则只需书面通知不同住的父或母。
另外,现时家事法庭处理个案时,未有聆听子女意见,是次改革将会加入机制,让子女可以向法院表达意见。张XX形容,是次改革提议是促进处理家事个案时,均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原则。劳福局补充,是次法例改革不涉及赡养费问题。
劳福局将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推广“父母责任模式”和公众教育工作,又会研究为社福界提供适当支援措施。而下年度预算案,局方会预留一笔款项来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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