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协议公证的办理
2015-05-18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监护协议是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的协议。监护协议应具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监护人受监护的原因、受托监护人的能力等内容。办理监护协议公证时应提交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文件资料。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协议公证的事项。
一、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3、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5、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6、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三、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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