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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 子女抚养权的原则
2011-12-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首先,“婚姻法”确立的子女抚养费的一般原则。

  “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措施

  1,保管儿童哺乳期。

  离婚后,在喂哺母乳的儿童监护权的母亲用母乳哺育支持的原则。

  2,保管下的两个年龄段的儿童。

  保管下的两个年龄段的儿童,通常与她的母亲生活。但她的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他的父亲生活:

  1)母亲与持久性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的传染病,和他们的孩子不应该住在一起;

  2)的条件是不是母亲有监护抚养义务,父亲询问他们的生活的孩子,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没有不利的影响;

  3)因其他原因,儿童并不生活与她的母亲,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养育子女是不利的,或母亲的行为不检(如果任何赌博,滥用药物,滥交和其他性关系是不利于虐待儿童的健康成长)或判处徒刑的罪行不抚养孩子,等。

  3,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子女抚养费。

  两年多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首先由双方协议,如果谈判失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或决定。主要来自法院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为他们的孩子的责任意识,以及与子女等亲近的感情。

  在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父母与他们的生活需要,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

  1)已灭菌或以其他方式丧失生育能力;

  2)不再与子女同住的,改变生活环境,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负;

  3)有没有其他孩子和其他孩子的另一方;

  4)儿童长大后与他们的生活为他们的子女受益,和其他持久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是不利于儿童,不与子女同住。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可以考虑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4,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下的儿童居住争端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双方家长支持子女的条件是基本相同都为直接依赖子女,,如果他们的子女单独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多年,和祖父母的要求,并有使他们的子女或孙子照顾孙子的能力,儿童,可被视为一个优先条件。

  6,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反过来受供养子女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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