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规定
2011-09-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依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
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相关文章· 男方精神分裂 女方收入较少 非婚生女该谁抚养· 在美华人夫妇历时7年赢回女儿贺梅抚养权 ·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 特别推荐· 抚养权知识· 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的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律师为你解忧
抚养权知识排行榜
- 01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取证方式有
- 02人身损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
- 03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 04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 05子女变更抚养权规定
- 06 有孩子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 07发现孩子成长环境差可申请变
- 08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 09抚养权可以转让吗
- 10男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