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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遗嘱该怎么写?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一、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主要内容包括: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一份有效的遗嘱要写明:

  1、本人身份的说明,包括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包括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包括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包括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包括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二、遗嘱无效情形

  1、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例如,某遗嘱人有两个儿子,他生前立下遗嘱,两个儿子谁能生养一个男孩谁继承他的遗产,如果他死前两个儿子都生养男孩,则可均分他的遗产。这种基于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而立的遗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无效。

  2、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说来,成年人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已经具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此外,精神病患者,不问其是否成年,由于其理智丧失,神智不清、没有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是说,在未成年人中,除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以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精神患者,均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去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应当无效;伪造的遗嘱应当无效;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应当无效。

  4、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视为遗嘱未成立。此种“遗嘱”,当然无效。例如:遗嘱人没有签名或注明年、月、日的亲笔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没有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的并订立遗嘱的日期的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口头遗嘱;等等。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5、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应继份额;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明知有胎儿而取消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应当无效。

  6、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我国《继承法》保证这部分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前提下,才有充分处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否则,这项自由处分遗产的遗嘱就会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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