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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自书遗嘱的效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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