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案件中品读遗嘱常识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件一
案情:老人原有10间房屋,九十年代卖掉九间,6个子女均分,老人独自留一间约40平米,并留有经律师事务所代为执笔的遗嘱:因生活起居、医病都由唯一的女儿负责,故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女儿。后此地房屋改造,女儿又投资30多平米。现老人已去世,女儿想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但存在诸多问题:1、因大部分房屋已被分,老人留有的这间所有权是否只属于老人,与子女无关。2、凭此遗嘱是否还需要得到其他子女的同意,才能变更房证。3、若必须经过其他子女同意,是否每个人都要到公证处签字,在外地回不来的怎么办?4、还有什么更好更便捷的办法?
律师解答
该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凭该遗嘱将该房过户,不需其他子女同意。如果其他子女对该遗嘱有异议的,因该遗嘱不是公证遗嘱,所以只能先到法院起诉,确认遗嘱有效后,持法院判决进行过户。
案件二
母亲去世后,父亲又找了一老伴,父亲现有一处房产,经协商由我出资购买父亲现有的房产,但是房产暂不过户,等父亲百年后房产归我所有,父亲承诺立遗嘱公证。请问:在立遗嘱时是否需要将已出资购买的事实加入,因为本人已经出资购买,公证后的遗嘱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在父亲在世时,这处房产拆迁,遗嘱是否还有效?
律师解答
既然是你出资,在公证时应当将该出资事实加入公证内容。公证后遗嘱是可以变更的,但需重新公证。法律上规定立有数份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父亲没有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予你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