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遗嘱 > 遗嘱效力 > 正文
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该遗嘱是否有效?
2006-11-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该项规定指的是立遗嘱的当时,遗嘱人亦须有作为能力,否则遗嘱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