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遗嘱 > 遗嘱效力 > 正文
哪些遗嘱无效?
2016-06-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关乎的是自己的身后事,也处理自己的财产。那么遗嘱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够构成法律效力的呢?本文就将哪些情况下遗嘱要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困惑的人,欢迎大家浏览。

  无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无效的遗嘱,不能成为财产分割的根据。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