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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如何处理?
2005-12-08
作者:未知
来源:离婚法律网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
遗嘱
公证书之前,
遗嘱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上一篇:公证处对遗嘱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事项?
上一篇:公证遗嘱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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