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能立遗嘱吗
在父母去世后,一般他们留下的财产都是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继承遗产,我们都知道,在城市买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不过有使用年限。在农村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时候一般也会获得所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能立遗嘱吗?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 、土地使用权能立遗嘱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但是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包含什么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组农民集体三种,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为:
(1)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此外,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也可以申请宅基地。
(2)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则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主体可以为本集体组织成员,也可以为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被征地集体不得妨碍或阻挠。
(三)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按标准严格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经批准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持有关批准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锝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
(1)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
(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3)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的相关内容,综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通过法定的继承程序进行继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