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遗嘱是当事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一个行为,如果要订立遗嘱的,为了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最好把遗嘱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样可以防止遗嘱纠纷的发生。那么。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自书遗嘱中只有处分了个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才会有效。但如果处分了共有财产,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法律中规定,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2、书写的遗嘱内容要规范,不能太随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棱两可。
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是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那么属于无效遗嘱。
3、保证自书遗嘱之后不再订立其他的遗嘱,否则的话多份遗嘱相互冲突,那么先写自书遗嘱就会被后订立的遗嘱认定为无效。除非这份自书遗嘱订立之后办理过公证,并且其他的遗嘱也不存在公证遗嘱或者经过公证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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