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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2020-1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是当事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一个行为,如果要订立遗嘱的,为了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最好把遗嘱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样可以防止遗嘱纠纷的发生。那么。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二、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自书遗嘱中只有处分了个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才会有效。但如果处分了共有财产,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法律中规定,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2、书写的遗嘱内容要规范,不能太随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棱两可。

  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是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那么属于无效遗嘱。

  3、保证自书遗嘱之后不再订立其他的遗嘱,否则的话多份遗嘱相互冲突,那么先写自书遗嘱就会被后订立的遗嘱认定为无效。除非这份自书遗嘱订立之后办理过公证,并且其他的遗嘱也不存在公证遗嘱或者经过公证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遗嘱公证流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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