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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017-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是保护大家利益的首要武器,在实际的生活之中,法律给我们提供了各个方面的利益,但是很多人并不明白相关的法律内容,导致大家在生活之中常常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以下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

  遗赠抚养公证: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一、继承顺序是什么

  房屋继承分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8)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一般要注意以下7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在实际的生活中,当大家遇见相应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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