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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知多少
2016-05-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现代家庭关系的日趋复杂,个人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开始注重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开始注重最大化地减少在自己去世以后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很多老人甚至是年轻人开始考虑给自己立遗嘱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当多种形式的遗嘱并存时,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不难看出,这几种遗嘱形式相比较,当然属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当事人为了能让他做的遗嘱产生极强的证据效力,一般都会选择办理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公民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2.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即遗嘱,而且是自书遗嘱;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公证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并且公证处会对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便全面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基本情况;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受益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1.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人员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2.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2.遗嘱继承中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有争议的;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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