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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遗嘱公证的程序
2015-05-28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中包括了申请与审理和审查的程序,那么,其申请与受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五、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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