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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注意事项介绍
2013-0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提示:遗嘱见证注意事项有委托人的委托手续;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见证注意事项。

  遗嘱见证注意事项: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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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

  《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从排除性出发,作了具体规定。《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对遗嘱见证人有什么条件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2、不能充当见证人的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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