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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遗嘱的相关问题
2012-01-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公证遗嘱的相关问题

  1、遗嘱公证的含义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遗嘱公证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公证处应当如何受理申请

  答: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人员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答: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5、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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