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指南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遗嘱公证与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三)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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