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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一年前我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由我的儿子继承我的房产。遗嘱公证后,儿子就要求我将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由于遭到我的拒绝,两年来他对我一直很冷淡。鉴于儿子的表现,我打算修改遗嘱,将房产交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遗嘱经过公证后还能够修改或者撤销吗?           读者 严东斌

    

  答: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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