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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了的遗嘱也可以更改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读者来电:我家有3兄妹。3年前,妈妈立了一份遗嘱:她的全部财产由我哥哥继承,赡养费也全部由哥哥支付,当时还办理了遗嘱公证。去年10月,妈妈突发脑溢血后瘫痪在床,哥哥便要我和妹妹每人每月出300元赡养费用。前段时间,妈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称将一部分财产分给我和妹妹。哥哥却认为,妈妈的遗嘱已经公证过了,不能再更改了,在家重新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问公证过的遗嘱还能更改吗?今后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千女士

附记:依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矛盾的,以最后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是各种形式遗嘱中效力、证明力最强的。从千女士所述情况来看,其母共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前一份经过了公证,后一份系遗嘱人自书,按照法律来讲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千女士的母亲对后面的遗嘱也进行公证,那么依照时间效力原则,后公证的遗嘱优于前公证的遗嘱,发生继承事由时则以后面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另外,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遗嘱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思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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