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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2011-08-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3. 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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