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半数“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昨天,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遗嘱的典型案例,一份代书遗嘱因存在代书人未签名等若干形式不合法情形,加之原告证据不足,最终被认定无效。
媒体就此采访数家基层法院了解到,由于《继承法》对他人代写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规定,现实中超半数“代书遗嘱”无法被认定有效。秦淮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自称手握一份父亲留下的打印遗嘱,将名下房产均留给自己继承。但原告的三个姐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上没有父亲签名,有可能系伪造,房产应依法由各继承人平分。
该案主审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绍,产生争议的是一份打印遗嘱,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时间均为打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原告称,父亲不能写字,这份遗嘱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草稿并打印出来,再交给父亲和两名在场见证人按手印的。
法官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均年事已高,庭审时已有一名去世,另一人中风在床,无法到庭说明情况。最终,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等若干条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遗嘱确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效。据了解,近年来,“打印遗嘱”进入审判领域的越来越多,成为“代书遗嘱”的主要表现形式。“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打印出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因代书遗嘱订立时只有儿子在场,形式上也不合法,最终被认定为无效。“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独立意思,如果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该案主审法官表示。
据悉,去年至今,在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说,非本人书写的代书遗嘱内容很容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也有可能被变造伪造,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三个方面须注意: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代书人最好是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全程录像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