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要求高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七十多岁的老人张X不会书写,临终前,他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待百年后由小儿子张某继承,遗嘱也由张某保存。落款处显示的见证人是张X两位老年朋友周某和宋某。这份遗嘱引发了张某和三个姐姐的纠纷,为了解决问题,张某把三个姐姐告上了法庭。
三个姐姐认为,父亲的遗嘱是伪造的,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既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的签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庭审发现,该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时间都是打印的,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对于代书人是谁,张某称,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的草稿,再由他拿到打印店打印,交给父亲和两位见证人按手印、签名的。
鉴于三被告不认可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要求张某通知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不幸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去世,一位中风。最终,法院基于张某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张某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