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同居配偶”财产共享
导读: 同居的定义: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系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系”,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前不久,一位男士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男士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糊。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干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系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注:卑诗是加拿大的一个省)
个案: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她表示已经谘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系”,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准婚姻关系”,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