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如何离婚
近些年来,跨国婚姻在我国也不是什么稀罕事儿了。然而文化的差异,很多的跨国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今天就让离婚法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一些有关华侨离婚如何处理和费用的问题,希望能增长大家这方面的知识。
一、华裔离婚如何处理
1.鉴于离婚案子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裔请求离婚的案子。
2.夫妻一方寓居在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奉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一方可根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律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帮忙。
3.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托付书和定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挂号成婚的,请求离婚时,两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成婚挂号的我驻外使领馆处理离婚手续;两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则处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寓居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久居,其离婚请求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或举办成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与其配偶(包含寓居在国内的我国公民)经寓居国法院判定离婚的,如当事人两边对判定无异议,我可不干涉。如该判定不违背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当事人两边对该判定又无异议,我也可供认它对两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则进行审查。
5.夫妻两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裔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寓居国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我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寓居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裔离婚案子的规则精力予以受理。
6.华裔因离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该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保护华裔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状况,予以关心并采纳适当办法。
二、关于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费用
其实,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费用是参照我国一般的诉讼离婚费用。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不涉及财产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华侨离婚的内容介绍,我国对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费用及相关手续作了相应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女华侨离婚登记的费用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离婚法律网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