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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2018-04-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本文就来为大家介绍涉台诉讼离婚如何办理的知识。

  一、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的办理

  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涉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台胞协议自愿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二、涉台诉讼离婚的办理

  1、涉台诉讼离婚登记

  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自愿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一途。

  2、涉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台胞离婚的案件;

  乙、大陆一方与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丙、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台胞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涉台离婚如何办理的介绍。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台湾同胞一方不在我国大陆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大陆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我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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