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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2016-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由于思想和文化差异,离婚的也不少。那么,内地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顾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国外依据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届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节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而发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有不忠行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离婚的,如果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如他们原先系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港澳台居民居民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审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港澳台居民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

  1.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应向向哪个法院提出?

  (1)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居民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港澳台居民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B.大陆一方与港澳台居民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C.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2.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的审理和公告送达?

  内地人民法院受理港澳台居民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送达期间不计进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告送达一般采用由审理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进行。需要提示当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实书》,以证实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3.如果港澳台居民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具体方法是,

  (1)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3)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当事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

  港澳台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的事实,亦照此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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