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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公证程序简介
2011-07-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所驻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办理公证的种类主要有:

  (一)国籍公证;

  (二)居住公证;

  (三)声明书公证;

  (四)婚姻状况公证;

  (五)亲属关系公证;

  (六)出生、健在或死亡公证;

  (七)部分证件(如中国有关机构颁发的护照、房产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八)学历、经历公证;

  (九)各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他人在中国向有关涉外公证处申办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学历、工作经历、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

  2、委托他人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等;

  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赠与、转让、继承或放弃继承等;

  4、委托他人在中国抚养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等。

  二、申办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填写《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使领馆官员面前签名,保证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如有不实,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二)申办下列公证须携带、提交的证件:

  1、国籍公证:身份证件;

  2、居住公证: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等有关证件;

  3、声明书公证:身份证件、声明书等;

  4、婚姻状况公证:

  (1)未婚公证:身份证件,照片、出国前已达婚龄者在国内期间的未婚公证书、证人书面旁证、个人未婚声明书等;

  (2)结婚公证: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合影照片等;

  (3)离婚委托书: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委托书等;

  (4)离婚后未再婚公证:身份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这三种证书之一)、个人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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