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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2011-07-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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