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结婚 > 正文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确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去台人员多年后回到大陆,其与大陆配偶的应如何确定,一般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1)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3)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按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的,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4)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
 
 (5)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