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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辞世 公证协助处置在津资产
2016-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美籍华人吴先生在天津开发区投资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为了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企业投产后,他在开发区购置了房产,长期在开发区居住生活,妻子和一对未成年的儿女在美国生活,都加入了美国国籍。吴先生的父母是四川人,两位老人在四川与其他子女在一起生活。2015年10月,吴先生突发心脏病在开发区的家中突然去世,生前没有立过遗嘱。在吴先生去世后,国外的亲属返津处理吴先生身后事宜,就吴先生名下的住宅房产、中国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公司持股90%的股权继承问题向泰达公证处提出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申请。

  动产与不动产要区别对待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后,与外商亲属共同对公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梳理。本案中,由于吴先生生前没有立过遗嘱,他的不动产、存款与股权需要办理法定继承。因其是美籍华人,他的法定继承属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法定继承,适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根据该法中“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我国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动产与不动产区别对待的法律制度,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经常居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医院治病外)。

  本案中,吴先生是美国公民,但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是天津开发区,所以他的存款及股权的继承应该按我国的《继承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公司法》等规定办理,由吴先生生前经常居所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吴先生位于开发区的房产的继承,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也适用我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人要提供公证申请材料

  鉴于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中还有其在四川居住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公证员要求继承人提供了相关的公证申请材料。主要有:由当地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吴先生的死亡证明;吴先生名下的遗产凭证,包括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银行储蓄存单、股权凭证或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吴先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妻子儿女的护照、国内注销户口证明原件或经美国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件复印件,经我国使馆认证的吴先生的妻子作为儿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公证书,以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公证书;吴先生与妻子、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妻子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需经在国外办理公证及我国使领馆认证,与居住在四川的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要在四川出具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由于吴先生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在四川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吴先生的妹妹来津共同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在一切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公证员为吴先生的家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协助她们妥善处理了相关继承事务。

  【公证员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继承权公证事项。由于当前涉外活动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加之社会中财产形式的日趋多元化,势必产生当事人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使得涉外继承权公证中适用法律更加复杂。在本案中,既涉及到外籍人士的国籍身份,又涉及到国内法律文书的跨地域使用;既涉及到不动产继承,又涉及到存款、股权等动产继承;既涉及到年老体弱的老人,又涉及到未成年人……法律关系复杂,财产形式多样,当事人身份特殊,只有耐心细致地梳理分析,环环相扣,才能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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