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法律关于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l)项明确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l)项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