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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种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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