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索要分手费不获支持
导读:法律不保护像婚外恋分手费这类型的情债。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情人关系,分手时双方约定了分手费。分手后一方不履行分手补偿协议请求法院判决。
案情
因为分手费的问题,32岁的贾某将有家室的建筑商张某告上了法庭。贾某告诉记者,她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还是与对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这期间,张某的妻子得知我们的事情,带着一些亲属找我兴师问罪,将我一顿拳打脚踢之后还砸了我的家具。”贾某说。
后来,贾某怀孕了,张某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贾某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张某必须要支付她35万元的补偿。就在去年年底,贾某和张某达成了协议:张某同意补偿贾某包括被打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5万元,先支付10万元。“他要求我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然后他会支付所余的25万元补偿款,今后我们双方无任何争议。可是,在做完流产后,他就不给我余下的钱了。”今年2月,贾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对此法院能支持吗?
律师解释: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之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贾某和张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因此,贾某向张某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的要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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