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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精神病婚后痊愈 婚姻有效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隐瞒精神分裂症的病情与丈夫结婚,婚后精神病痊愈,受害人向法院对方隐瞒患病为由起诉离婚,这样的离婚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问:李先生2008年与妻子小赵结婚。婚后李先生得知妻子在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婚后妻子偷偷服药,经诊断已痊愈。但对于妻子及家人向自己隐瞒患病的事实,李先生非常愤怒,认为自己是被骗结婚的,遂想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请问,赵先生想以对方隐瞒患病为由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答:《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认定为无效婚姻。另餐,《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先生的妻子的疾病如果在婚后一直就没治好,那么李先生是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但现在,其妻子在李先生起诉之日前已经治愈,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变成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以李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与妻子小赵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夫妻二人确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以其它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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