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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写错被告名字离婚申请撤诉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原告在离婚起诉状中写明丈夫的名字与其本名不符,原告只得申请撤诉,法院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因此,规范书写起诉状很重要。

  案情

  原告刘晓(化名)是一家公司的播音员,她与从事演艺事业的何耀(化名)结婚10余年后,由于丈夫的事业蒸蒸日上,她感觉自己与丈夫之间的差距正在日益拉大,夫妻俩的共同语言逐渐减少。

  偶然一次机会,刘晓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她通过一番“调查”,果真如此。刘晓随即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在起诉状里将丈夫的名字写为“何耀”,而两人的结婚证上丈夫的名字却为“何旭”,由于被告名字前后不一致,刘晓只得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也予以批准。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才会受理。显然,刘晓的起诉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而法院同意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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