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和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具备这几种情形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一方,就请求人民法院判对有过错一方要给予损害赔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知道一方有重婚的情形,损害赔偿请求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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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有一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先生有多错,但是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还可不可以再提出来?
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以《婚姻法》第46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以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46条是这次《婚姻法》修整案提出来的一个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当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和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具备这几种情形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一方,就请求人民法院判对有过错一方要给予损害赔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就是精神赔偿那样的,要求损害赔偿。但是这个损害赔偿,当你在法院提出来的时候,就是提出离婚请求的时候,就很容易做到,可是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时候,有可能你就不会知道这个权利怎么行使,当然说在离婚登记机关有的人当时就明示,这个明示有的是书面写的,有的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来的,说我放弃对他的这种过错责任的追究,那法院就不会管了,但这个前提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有记录的,那么大多数人实际是没有提出来的,有的人是当时也不知道,过后知道的,那么根据这个情况,就应该说你在一年之内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是不管你提出损害赔偿的时候怎么样,就是一年之内你提出来的时候,你还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双方当事人离婚了,离婚以后女方就听说男方又结婚了,那么跟男方聊天的时候就问他,听说你又结婚了,男方说是啊,你是来恭喜我吗,我不但结婚了,而且我新的媳妇都怀孕6个月了,这时候他说者无心,实际女方把这些都录下来了,都录下来了。女方说这么说你早就跟人家同居了,你这不是等于说是重婚吗,我们还没离,你怎么就和人家在一起了,他说啊,那都是过去的事了,简单的几句对话,女方拿着这个就去起诉他了,他等于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前一个婚姻没有解除,后一个婚姻就是又和他人同居生活,那么在这时候,法院依据这个录音也判决,就是说支持她,有过错方对无过错给予这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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