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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处罚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制止:

  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强迫正在实施的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其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与劝阻相比较,两者除主体、法律性质及强制性有所不同外,目的、方式均差不多。对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无法、无力请求,而由其他人举报时,公安机关应派人前往,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停止,则应主动制止,不能以被害人未请求为由而拒绝。当然,制止后,除应依法立案侦查的外,不宜在没有被害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立案侦查。

  (二)、处罚: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3条、第44条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必须基于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没有请的,则不能主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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