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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作为离婚证据的条件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所发 法复(1995)第2号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见,我国法律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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